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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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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规划实施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十一五”期间,遵循政府宏观引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依法管理和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抓两头,促中间”的思路,一头完善法规、标准,一头狠抓执法、监督,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加强服务、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障循环经济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落实。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标准体系。

  1.完善法规规章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规薄弱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加大研究工作力度,分阶段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节能法实施办法、制定节能监察办法和节水管理办法,加快研究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社会各方面的行为,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2.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本市要重点围绕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等领域,制订《公共建筑空调采暖、制冷室内温度节能监测标准》、《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风机节能监测标准》、《北京市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出台限制发展和鼓励发展领域的目录,围绕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重点资源节约再生利用,加快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标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标准(规范)、典型产品包装材料以及关键材料定额等相关标准;研究制订绿色产品、绿色企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推进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企业认证制度。通过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指导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3.积极探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继续实行GDP能耗公报制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包括经济增长、能源和资源消耗、废弃物回收处理、环境质量、生活质量等指标的评价体系,用以衡量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完善相应的信息平台建设,增加包含以上各项指标的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同时,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实现企业、科研机构、公众等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认识和监督。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1.成立城市节能执法队伍,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监察管理制度。成立北京市节能执法队伍,发挥“节能警察”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浪费能源的单位监督检查,依法对高耗能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新建和改造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制度,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展合理用能评价。

  2.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

  严格禁止高耗能、高耗水和资源浪费大的产品进入本市的生产、消费领域。制定本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重点建立节能、节水产品的筛选机制。首先从使用量大、能耗水耗高的空调、冰箱、燃气灶等家用电器和卫生洁具入手,禁止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资金投入。

  1.加大政策支持,强化引导作用。

  制订并落实《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并落实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调整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完善有利于再生资源利用、重点技术攻关、节能节水产品生产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循环经济。

  2.加大资金投入,多元市场融资。

  “十一五”期间,加大公共财政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用以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科技研发,现有技术设备的升级改造,支持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同时加大宣传、调研、培训、奖励的投入力度,通过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投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的循环经济项目和循环经济产品。

  3.促进科技创新,构建技术支撑体系。

  充分发挥首都科技优势,整合中央及市属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力量,组建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的组织、实施与交流,形成促进首都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研发平台。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协同合作。

  1.支持中介服务,培育“节能医生”。

  充分调动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队伍,完善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通过支持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在节能领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培育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壮大节能服务队伍,充分发挥专业化公司“节能医生”的作用。建立一套类似“节能医生”的行之有效的融资、诊断、改造、管理和评价机制。

  2.加强交流合作,鼓励社会投资。

  鼓励大学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强与国外科研机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合作;支持循环经济相关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循环经济项目;鼓励企业之间的技术联盟、项目合作及对外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循环经济研发机构。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

  1.推广“节能之星”,引导公众消费。

  由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产品、建筑物、企业的能耗标准,向节能效果显著者颁发不同等级的“节能之星”标识,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

  通过类似“节能之星”的绿色产品标识的推广活动,促进公众转变观念,树立节约意识。

  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专业培训。

  进一步加大对公众的循环经济知识普及和教育力度,编写各种循环经济的科普读物和指导守则,将循环经济的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生教材,加强循环经济的相关学科建设;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广泛传播,并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发挥民间社团和群众自发监督管理作用,倡导和鼓励“节约志愿者”行动;积极举办面向全市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继续开展“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使参与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

  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一批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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