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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20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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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

  “十一五”时期,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存量、控制增量,实现总量持续减少。强化经济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加强环境监管,消除污染隐患,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执法,强调企业自律,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推动区域、流域协调与合作,促进环境质量同步改善。

  一、大气污染防治

  “十一五”期间,通过改善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总量、减少机动车排放、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等措施,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继续开展与北京邻近的省、市的合作,重点加强大气污染物远距离传输影响控制,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奥运期间的良好环境和“宜居城市”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煤烟型污染控制

  1、调整能源结构

  大力引进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扩大使用外来电力资源,规划期间内除太阳宫、电子城等4个已批准的燃气发(热)电厂建设项目外,中心城区内不再建设化石燃料发电厂;2010年前,建成长庆气田至北京第二条输气管道及市内配套工程,努力开辟其它燃气来源。天然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和公共设施用气,鼓励以天然气替代工业、采暖用煤。

  取消低矮燃煤面源。结合文物保护区及危房改造,老城区内小煤炉力争在2010年前用清洁能源替代;中心城区约2800台20吨以下燃煤锅炉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远郊区燃煤茶炉、大灶等低矮污染源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区20吨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尚不具备条件的,以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为主,采用洁净煤技术,逐步取消分散、小型燃煤锅炉。加强监管,防止燃煤反弹。

  2、推广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节能力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进一步完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节能措施。加强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建立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和终端能耗标准及检测体系,强化供热能源需求侧管理,开展节能审计和能效标识,运用市场机制并辅以激励政策推进供热管网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同时,逐步推广燃气锅炉节能。

  加大工业节能力度。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用低消耗、少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替代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万元GDP能耗指标。

  提高能源利用技术水平,开发利用煤清洁燃烧技术。在查明地温能地质资源基础上,重点研究鼓励城市污水、中水、浅层地下水为热源的热泵技术,其中新建建筑推广地埋式热泵系统。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2008年前完成采用热泵技术、可再生能源供热1000万平方米。

  积极推动农村能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广液化气、清洁煤、天然气的使用,推广太阳房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建设大中型沼气设备,支持生物质能的集中利用。

  3、治理燃煤设施

  整合中心城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房,加快脱硫、除尘改造,达到使用年限的力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2008年前高井、京能、京丰、华能、国华等五大燃煤(热)电厂完成高效除尘、脱硫和脱氮治理工程,稳定达到本市排放标准,并逐步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或洗选煤。

  燃煤供热炉灶禁止原煤散烧。继续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逐步建立起全市统一的煤炭调配、运输、储存系统,防止高硫劣质煤进入本市。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城关镇内的所有燃煤锅炉房煤场和民用型煤加工点要全部实施密闭作业。

  全市规划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使用低硫优质煤,并应用脱硫技术和其他节能控污技术。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开发区,不再新建分散工业用燃煤锅炉。采用低消耗、少排放的高新技术改造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设施,提高能效,削减煤炭消耗量。有条件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气体燃料,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强制改用清洁能源或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污染控制

  1、实施公交优先战略

  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速发展轨道交通、地面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交客运量,扩大公交专用线路,使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主导交通方式。

  2、控制新车污染排放

  进一步提高本市机动车新车排放标准。在油品保证的情况下,2007年轻型柴油车新车执行国家第IV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年轻型汽油车、轻型燃气汽车、重型柴油车执行第IV阶段排放标准。

  鼓励生产使用低油耗、低排放的混合动力车、电动车、天然气车及其它替代燃料车。积极研究制定更科学的节能环保排放标准。

  3、严格控制油品质量

  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油品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管理,2008年前发布实行与第IV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车用燃油标准。加强对销售油品添加清净剂的监督管理,保证油品质量;采用经济手段鼓励销售使用低硫优质车用燃油。

  4、加强在用车管理

  继续实行车辆检查/维修制度。完善监控系统水平,实现定期检验、路检、维修过程的监控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遥感监测车快速筛选、监控作用。加强本市和外埠进京车辆的排放检测与管理,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管,督促机动车生产厂家加强对其特约维修站的管理,保证维修后车辆排放达标。

  研究制定加快淘汰老旧高排放车的经济政策,力争在2008年前淘汰1995年以前投入使用的高排放车。对具备治理条件的柴油车进行排放治理。

  2008年前采取措施加快各种大型运输车辆的更新、淘汰,鼓励企业加快对老旧公交车、出租车、邮政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使用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等低排放车或符合更严格排放标准的车辆。严格执行各类机动车有关报废制度,并鼓励提前淘汰更新。同时加强对施工机械、农用机械及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划分不同车辆环保标志等级,禁止无有效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增加高排放车尾气检测频次,延缓报废车每年检测4次。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天气情况,按环保标志等级,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的管理,继续实行过境车辆限制在五环路外行驶的措施,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准进入本市。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预计到2010年,在新车继续增长的情况下,与机动车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将有所减少。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008年前完成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及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治理,对有关企业调整、搬迁和治理过程中有机废气的排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石油、化工行业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力度。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喷漆、喷绘等加工作业,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镇建成区。

  鼓励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环保涂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合格产品不得在京销售、使用。

   (四)尘污染控制

  1、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城市绿化有关管理规定,全面消除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结合开展“城中村”改造和居住区环境治理,加大城市地区裸露地面综合整治和绿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闲置和未开发土地及时进行临时绿化;在中心区逐步增加屋顶绿化面积,力争完成屋顶绿化面积50万平方米。

  继续开展季节性裸露农田的治理,实施秋收作物“留茬免耕”,增加冬季生物覆盖面积,继续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继续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并制定砂石坑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土地整理和生态恢复。

  加大对露天焚烧、烧烤和油烟污染以及垃圾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低空污染排放。采取洒水、覆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街道和庭院内煤堆、料堆、土堆二次扬尘。

  2、严格控制工地、道路扬尘

  通过开展“绿色工地”创建等活动,以企业自律为基础,搞好工地扬尘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及单位的施工资质管理。增强施工环境监理力度,保证环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对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加强执法检查,启用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视系统,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依法处罚或停工整顿,确保施工工地环保达标。

  加强道路修缮。扩大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面积,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频次,提高道路保洁度。充分利用中水冲刷路面,喷淋人行道、裸露地面,减少道路扬尘。城市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力争2008年达到98%,2010年达到100%。加强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沙尘天气后及时实施道路清扫、洒水。

  3、加大工业粉尘、扬尘治理

  治理工业粉尘、扬尘,减少无组织排放,提高粉尘治理、回收效率。建材行业要推广使用高效布袋除尘器,减少工业粉尘排放量。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材切割加工作业,现有加工作业点要逐步搬迁出城镇建成区。

   (五)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

  首钢到2007年底完成压缩400万吨钢铁生产能力;2008年奥运会期间暂停烧结、焦炉生产;2010年冶炼、热轧能力全部停产。完成东南郊焦化厂、化二、有机等重点企业的搬迁调整。加快其它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企业或工艺的搬迁调整和治理改造,实施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石膏板生产线一线搬迁和二线改造。

   (六)大气环境管理

  1、修订大气污染防治等地方法规。制订、修订并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订、修订燃料燃烧排放、生产工艺排放、工地扬尘等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严排放限值。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指标体系。

  2、制定并完善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利用多种经济手段,促进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交通方式调控、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等。

  3、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2008年前,增建监测子站和区县专项污染物监测子站,开展对细粒子(PM2.5)和与光化学污染形成相关的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建成机动车排放实验室。2010年前,增建交通环境监测子站,加强交通大气环境污染监测与数据处理能力,构建由交通污染监测子站、车载动态路面交通污染连续监测装置、交通流量监视装置以及交通污染分析模型——数据处理平台组成的交通污染监测评估网络。

  4、加快建立主要污染物区域总量和区域传输监测支持系统,正确评估本地污染排放和区域污染传输对空气质量达标率的影响;制定实施重污染日的应急控制预案;完善数据处理中心和空气质量即时预测预报系统;健全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自动监控和工地扬尘视频监控系统。

  5、“十一五”时期,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重点开展光化学污染与城市大气化学组份分析研究,重污染事件与突发污染的应急监控、预警体系研究与建立,细粒子产生与人体健康关系研究,酸雨形成机理、成分和污染防治措施的研究,机动车监控体系与标准化程序研究,区域污染与联合防治研究等。

 

专栏4 大气污染有关指标术语解释

  1、可吸入颗粒物(PM10)

  可吸入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简写为PM10。颗粒物直径越小,进入呼吸道的部位越深。10微米直径的颗粒物通常沉积在上呼吸道,2微米以下的可深入到细支气管和肺泡。可吸入颗粒物及其携带的污染物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可吸入颗粒物来源广泛,包括燃煤、机动车、施工扬尘、土壤尘等。

  2、挥发性有机物(VOC)

  挥发性有机物在常温下通常以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它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主要来源:在室外,主要来自交通运输、油品储运、溶剂挥发、工业排放、农业等;而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

  3、臭氧(O3)

  近地面大气中的臭氧是一种二次污染物,其浓度过高会对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它的生成过程是:大气中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一定浓度后,在太阳光照射下,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生成以臭氧为主要表征物的“光化学烟雾”。其产生与机动车污染、燃煤、挥发性有机物及光照强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二、水污染防治

  “十一五”时期,继续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水系综合整治、生态用水补给、污水资源化等工作,努力缓解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严重并存的矛盾,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一)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1、地表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密云、怀柔和官厅水库等地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到2008年,密云、官厅水库上游及周边356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治理率由2004年的约三分之二提高到90%,2010年完成全部治理任务。2008年完成密云、怀柔和官厅水库一级保护区362平方公里内41个村的污水和垃圾治理。加快官厅水库上游水污染防治,完善官厅水库入库口湿地建设和塌岸治理,力争使三家店水库水质达到III类标准以上。以控制氮、磷排放为重点,积极开展水库周边生态农业建设和退耕造林,推广无磷洗衣粉,采取病虫害生物防治、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等农业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农村生产、生活对水库水质的影响。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旅游活动,保持密云、怀柔水库水质稳定达标。

  2、地下饮用水源保护

  2007年前,各郊区区县政府完成辖区内城镇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制定实施保护措施。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为主,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生活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砂石坑治理等措施,重点开展垃圾堆放场所、加油站、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污染防治。

  制定怀柔、平谷和房山应急水源地水源涵养方案,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确保水污染排放达标

  加大拟保留的现有开发区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力度,督促中关村科技园等开发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发展循环经济等措施减少废水排放总量,推动污水深度治理和回用,确保稳定达标。全面加强水污染排放治理,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中心城新建北苑、东坝等5座污水处理厂,扩建1座污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20万立方米/日;开展雨污合流管道改造,新建污水管道700余公里,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2008年以前郊区新增30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50%。

  进一步完善郊区主要城镇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水管网系统,建设55个北京市重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50万立方米/日。强化新建社区、农村建制镇的污水收集与处理。鼓励在市政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或就地回用,减少对河湖的污染。

   (三)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1、加快再生水处理设施建设

  中心城新建6座中水处理厂,新增处理能力35.5万立方米/日。新城新建怀柔、密云、延庆3座深度处理厂。铺设中水管线470公里,实现中水管线基本覆盖中心城区。

  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再生水利用,到2008年河湖生态用水量达到3亿立方米,到2010年河湖环境、市政杂用和工农业利用再生水达到6亿立方米。鼓励宾馆、居民小区、机关单位等自建小中水设施,到2008年利用中水4000万立方米。

  开展再生水回灌试验工程,控制地面沉降,修复地下水环境。

  2、加强用水和节水管理

  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压缩主要用水大户供水指标。限制用水效益低、耗水高的工业的发展,继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控制城市生活用水。全面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强制安装节水设备,到2010年家庭节水器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发展节水农业,提高节水灌溉技术水平,到2007年全市灌溉农田、果园等全部实现节水灌溉。

   (四)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

  加强地表水、地下水、雨洪利用、再生水等各类水资源的联调,采用不同补充水源,努力保障河湖生态用水。同时,对河湖水系进行综合整治,到2008年消除北旱河、清河等30条河道沿线1000多个排污口;全面完成六环路以内河湖水系治理200公里,逐步治理和恢复历史河流水系。到2010年,中心城和新城城市水系平水年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五)水环境管理

  修订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等地方法规,颁布、修订和实施水污染源监管、再生水回用、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开展河湖水质改善与生态用水补偿研究。2010年前建立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体系,规范污染源、排污口管理与监测,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工作。

  增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系统,以及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重点污染源周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公报。

  三、噪声污染防治

  “十一五”期间,在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的前期管理情况下,通过修订实施本市噪声防治办法,进一步理顺各有关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解决一批重点噪声扰民问题,使重点道路的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污染得到缓解,城市声环境整体有所改善。

   (一)交通噪声防治

  1、道路交通(含轻轨)噪声

  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轻轨)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开发商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力争在“十一五”期末使道路(轻轨)两侧居住区域声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实施汽车定置噪声检测,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对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道路,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禁鸣等措施,对公交车、重型载货车等高噪声车辆的排气、刹车等部位进行降噪治理。

  2、铁路噪声

  在城市建成区特定范围内实施列车禁鸣,对重点路段实施居民搬迁和治理。完成东城区泡子河社区受干扰居民搬迁、双花园北京铁路局内燃机务段水阻试验噪声治理、西黄线铁路两侧隔声等降噪治理任务。

  3、飞机噪声

  完成受飞机噪声影响的顺义后沙峪镇枯柳树村、回民营村和天竺镇岗山村等3个村的搬迁治理;实施顺义东马各庄、通州管头村等受飞机噪声影响的噪声敏感点和5所学校的降噪治理,以及首都机场东扩飞机的噪声扰民治理。

   (二)社会生活噪声防治

  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和管理重心转移,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秧歌、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

  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一、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开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设施低频噪声、固体声的治理。对汽车防盗报警器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居住区内居民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区内噪声扰民。

   (三)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严格管理施工工地噪声。推广应用低噪声混凝土振捣棒、低噪声空压机与动力机组、低噪声装卸工艺、建筑工地隔声和建筑声屏障等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隔声降噪有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

  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

   (四)工业噪声防治

  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应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

   (五)声环境管理

  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健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噪声防治中的协调机制,加强声源控制和城市规划管理。重点开展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控制对策和城市声环境质量达标研究,研究制定城市声环境监测及评价方法、振动和固体声标准等研究。

  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2010年前建立由城市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噪声、铁路噪声、机场噪声等4部分自动监测子系统组成的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促进废物减量化

  1、推广垃圾分类,实现源头削减

  坚持从源头抓起,重点通过替代燃煤、控制一次性物品使用、简化商品包装、净菜进城、倡导健康消费方式、制定合理的垃圾收费价格等措施,制定针对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法规,实现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源头削减。建立分类收集和利用体系,突出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利用。

  2、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能源消耗量大、生态破坏严重的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实施生态恢复,削减煤矸石和尾矿产生量。实施清洁生产,改进工艺,替代原材料,促进源头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以上。

   (二)推进废物循环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化精神,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研究制定相关激励管理体制,制定有利于废物回收利用的经济政策,逐步建立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积极投资兴办固体废物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建立固体废物交换信息平台,促进废物的循环利用。

  继续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区、大厦、工业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老旧住宅区增建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逐步减少混合垃圾直接处理。

  加强现有综合利用系统管理,大力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力争201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制定电子废物的收集、利用的管理政策,建立电子废物综合利用示范生产线。

   (三)加快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生活垃圾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打破行政区界”的原则,推进区域型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垃圾收集、清运能力,努力消除农村生活垃圾无序处置现象。

  “十一五”期间,新建通州、大兴等7座小型垃圾转运站,全市新增垃圾转运能力4860吨/日。新建、扩建安定、大杜社等10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全市新增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能力4830吨/日。新建昌平阿苏卫、通州董村等16座垃圾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厂,全市新增垃圾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能力15900吨/日。

  加快餐厨垃圾和粪便的消纳处理。新建朝阳高安屯、通州董村、海淀六里屯等4座餐厨垃圾处理厂,全市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1200吨/日。新建大兴、房山等9座粪便消纳站,全市新增粪便处理规模2900吨/日。

  2、危险废物

  实现全市危险废物的安全无害化处置。在房山窦店新建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综合利用为一体的集中处置中心,处理规模为5.7万吨/年。进一步完善现有红树林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改进工艺,提高管理水平,到2010年处置能力达到1.7万吨/年。

  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关闭现有小型处置企业,2006年全面建成总处理能力60吨/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十一五”期间全市医疗废物全部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3、工业废物

  鼓励建设煤矸石及尾矿综合利用设施并利用往年堆存废物,暂时难以综合利用或属于危险废物的采矿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建立贮存、处置设施。

   (四)防治二次污染

  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的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治理方案和管理对策;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地下水、垃圾渗滤液和焚烧尾气超标排放、恶臭等二次污染,进一步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建立专门渠道收集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药品、含汞日光灯管、废镍镉电池等。收集的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避免混入生活垃圾。

  通过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运营管理,强化环境治理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五)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

  开展首钢及东南郊重点化工企业厂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及风险评估,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对土地二次开发和再利用提出建议。鼓励、支持土壤修复技术研究,针对典型污染区域,开展土壤修复示范工作。

  定期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的现场进行土壤监测,发现污染及时消除。拟停产、搬迁企业在关闭、转产、搬迁之前,向环保部门提交原址土壤监测报告,造成土壤污染的应予以清理、修复。

   (六)固体废物管理

  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严格控制垃圾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等有害气体排放。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长期监测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定期对填埋场渗滤液排放、填埋气体排放以及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生活垃圾焚烧炉全部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

  制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场地污染评估技术导则、电子废物管理等法规标准。落实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等,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单位的监督,保证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利用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五、放射性和电磁污染防治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

  实施放射源的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对γ辐照、移动探伤、含源仪器销售和废源暂存库等安全隐患较大的涉源单位的监管。全市约1500多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使公众照射水平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之内。

  全市11个单位的12座钴源辐射装置要完善安全联锁装置,提出闲置源处置方案。中科院生物物理所完成装置退役工作。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等重点单位要开展放射性污染隐患治理,有关部队完成溴化镭源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清华核能与新能源研究院周边环境辐射预警监测系统的建设,有效监控核设施放射性流出物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周边辐射环境安全。

  2008年前建成并运行本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保障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适时、安全收贮。完成平谷放射性废物库的退役工作。

   (二)电磁污染防治

  严格电磁辐射设施选址和建设的环保要求。严格控制广播电视发射塔周边的建设项目,对已引起周边居住区电磁辐射水平增高的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实施搬迁和综合治理。完成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582甲台、582乙台部分)和月坛老中央电视塔的搬迁。

  规范500KV高压线在城市地区的建设,制定四环内110KV以上高压输电设施入地的改造计划;鼓励电力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有效地控制工频电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发建设项目或新建集中居住区的永久性配电设施,要同其他市政设施同期规划、选址,同期设计施工,同步实施验收。

  进一步优化、规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和布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整改,努力减小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影响。

   (三)辐射环境管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市、区(县)两级监管体系,在市、区县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督员,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实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统一监管。建立健全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

  研究制定本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细则、移动通信和高压输变电项目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物接收标准、放射性医疗废物清洁解控技术要求等法规、标准。实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和放射源编码身份管理等制度,通过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废弃与处置等全过程监督,实现放射源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安全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和废源。

  加强辐射源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建设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系统、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核设施周边环境辐射预警监测系统和辐射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辐射环境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开展辐射防护技术、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辐射事故应急技术研究,提高辐射污染防治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水平。

  六、奥运期间保障措施

  为保证2008年奥运会期间环境质量达到有关要求,除赛前已经全面规划并分步实施的持续性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外,奥运会期间采取一定的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和临时性控制措施,预防和处理比赛期间的环境质量超标和各类环境突发事件。

  加强对水、气、声、危险废物、放射源等污染源和处理设施的监管;加强对赛事相关环境要素特别是空气质量的监控和预报;必要时采取减轻环境污染的临时措施,如车辆限行、企业限产等。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建立大气、水等区域协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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