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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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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加强公共财政保障

  一、建立社会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持续稳定增长机制

  建立财政支出持续稳定增长机制,保证社会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持续增长,为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提供财力保障。

  市、区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不断加大对社会公共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社会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应高于本级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幅度。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划分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综合运用调整存量、让渡增量、转移支付等方式,提高区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市级财政对薄弱区县的补助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情况。

  二、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确立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完全由政府承担,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由社会分担、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财政支出要坚决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市场能够办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再投入。

  实现财政支出向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实现社会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向农村地区倾斜,向社区层面倾斜,向困难群体倾斜。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公共财政行为

  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共财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确保社会公共服务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

  改革对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体制,变养机构养人员为购买服务,建立规范的社会公共服务采购制度。加强对社会公共服务单位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标准,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对社会公共服务资金支付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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