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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和管理环境
一、建立综合协调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逐步建立起综合部门统筹调控、行业管理部门分工协作、财政有力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公共服务综合协调机制。
突出各专项规划的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并认真实施,以规划作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和听证、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遵循决策程序。
逐步推行公开征集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制度,严格项目申报、论证与审批。
二、加强对社会公共服务的宏观监测和评价
完善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工作,汇总情况,分析问题,预测趋势,提出对策。
建立我市社会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会商制度。开展社会调查,收集市情民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规划每年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对本规划进行修订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程序报请批准并及时修订发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本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计划和折子工程,明确责任人和进度要求,切实抓好落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社会公共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工作。
三、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发布《北京市社会发展年度报告》,系统总结我市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水平,分析主要问题和原因,预测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提出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
各行业管理部门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的供给数量和运营状况,发布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会公共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服务中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服务程序和办事方法等情况,扩大公众对行政管理的知情权。
对于市民广泛关注的政策制定、价格调整、重大项目决策等,对于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都要事先通过制度化渠道征求社会意见,扩大公众对决策的参与权。
建立政府与公众间双向信息反馈机制。健全有关制度,确保公众意见能够得到有效采纳,并及时公布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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